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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
2016-04-12 09:47  
一、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熟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应当维护查新项目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转让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科技成果。除以下人员和机构外,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和查新结论:
  • 查新委托人或者由查新委托人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

  • 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等);

  • 具有管辖权的专业检查组织。

二、凡申请密级查新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查新委托单》上写明密级,特殊要求保密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查新单位签订项目技术内容的保密合同。保密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解除均采用书面形式,其条款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
三、在实施查新保密过程中,如发现有关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查新事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查新机构违反查新合同,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转让查新项目的技术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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